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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报道之七】叶茂:VOCs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环境监管要求

VOCs上海 2022-06-07


9月8日,上海市环境监察总队副调研员叶茂参加“上海市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和减排技术研讨会——涂料油墨制造企业专场”,并做主题发言。



 叶老师从法律规定层面上介绍无组织排放气态污染物的监管变迁和企业在VOCs生产和服务活动过程中的环境监管要求,并用实际案例告诉在场的每一家企业,存在违法行为的企业将要承担的法律责任,针对常见问题和企业接受执法检查时存在的疑问进行明确解答,并提出环境执法的目的是在于督促其遵守法律法规,履行环境法律义务,改善和提升环境质量。

叶老师的发言主要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讲解:

无组织排放气态污染物的监管变迁

对于无组织排放气态污染物的监管,上海从2005年开始就有相关规定:

(1) 2005年的《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34条:没有严格区分工业废气和粉尘,笼统地视作一种应当被禁止的排放行为。

(2)2014年《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99条:延续了《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对无组织排放的控制要求,也对扬尘污染控制提出了特别的要求,同时也首次对VOCs提出监管要求。

(3)2016年《大气污染防治法》第44~48条:直接对特殊行业提出了管控要求,同时也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4)2016年10月1日《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无组织排放气态污染物适用“按日计罚”的罚则。

 从上述的监管变迁历程可以得出,对于无组织气态污染物的监管要求是从宽松到精细化要求的一个过程,法律责任也随之越来越严格,在过去十几年里,对于企业的违法行为通常采用的是先整改再处罚的措施,而现在不再适用这样一个前置程序,不符合法律要求的行为一律直接进行行政处罚。


VOCs生产和服务活动的监管要求

(1)基本监管要求:密闭、收集治理、达标排放。

             密闭:产生VOCs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在密闭环境(设施、空间)中进行;

             收集治理:安装收集、处理设施;

             达标排放:治理设施保持正常运行。


(2)环境执法监管的特别说明

 A、生产服务活动是否符合基本监管要求,一般是从定性角度,是非、黑白角度判断,而与浓度高低等技术指标无直接关系。(很多企业存在类似的误区)

 B、在环境执法中,判断空间是否密闭,设备是否安装、治理设施是否运行,一般不借助技术手段,而是从现场直接作出判断。(如:发生故障未及时维修;设施仅部分开启;中间环节废气泄漏;未按技术规范运行等)

 C、按照法律规定,VOCs有组织排放口处废气浓度超标,视作超标排放污染物,面临上限100万的罚款(《大气污染防治法》第 99条)。后期监测如未及时达标,面临按日处罚的罚则。


(3)特别监管要求   

 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51条,第94条;《大气污染防治法》第46条,47条,第108条。

  A、重点行业制定挥发性生产经营活动的操作规范,组织生产管理;

  B、无法密闭的生产服务活动,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C、使用用有机溶剂的企业(石油、化工),制定LDAR检测方案,开展维修检修;

  D、工业涂装行业建立VOCs相关活动台帐。


不符合三种基本监管要求的典型案例

叶老师举出实际案例向在座的企业代表说明了不符合环境监管要求,将要承担法律责任的不利后果。

(1)未在密闭空间从事产生VOCS的生产活动

       上海**化学试剂有限公司,原辅料包括甲醇、乙酸乙酯、甲苯,乙醇等有机溶剂。4月份的检查发现,合成车间门窗全开,生产活动在通风柜中进行,原料辅料废气逸散至车间外(仪器测试)。经查,合成车间原来生产活动不涉及VOCs,临时连接一套碱洗加活性炭废气处理设施,进行产生VOCs的试剂调配。车间内外有浓重的有机溶剂异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45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责令立即改正;罚款人民币17万元整。


(2)未设置VOCs收集治理设施

上海市**鞋业有限公司,从事劳保鞋的生产活动。生产工艺:原料、裁剪、缝纫、粘合、包装。贴合工段使用PU胶水(甲苯、二甲苯、非甲烷总烃),产生VOCs气体排放。废气使用集气罩收集,通过15米烟筒排放。4月检查发现,贴合车间生产中,集气罩未开启,集气罩通风口末端未配备治理设施。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45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责令立即改正;罚款人民币11万元整。


(3)VOCs治理设施未保持正常运行。

       上海**包装有限公司,从事210升钢桶,以及IBC塑料吨桶生产。生产工艺:钢板物理加工,封口,喷漆、烘干,成品。其中:喷漆,烘干过程中产生的废气,进行收集,RTO燃烧后高空排放。4月检查发现,烘干房间的RTO连接接口被断开,厂方的解释为:先前烘烤清洗干净的桶,不需要连接废气排口进入RTO系统。近期清洗油污装置损坏,为了赶工,带有油污的桶直接进入烘房。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45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责令立即改正,罚款人民币7万元整。

叶老师总结了现实生活中常见的VOCs的违法行为表现形式:(1)完全开门、开窗进行生产活动;(2)有收集设施、但没有进行实质的治理;(3)有收集治理设施,但没有按照规范进行操作使用(不开启,集气罩位置不对,活性炭没有及时更换,喷淋液酸碱度不符合要求等);(4)设施发生故障,没有及时进行修复,造成排放的跑冒滴漏现象。


对VOCs环境监管要求的一些理解误区

(1)办理了三同时验收的项目,是否还需追加VOCs治理?

     早先的建设项目曾办理过环评审批手续和“三同时”验收手续。项目报环评文件审批时,通过三同时验收,并且环境监管部门未曾提出过VOCs治理要求,因此环保部门不应当再要求企业进行VOCs改造,增加企业负担。

     上述理解是错误的,VOCs治理工作是所有排放VOCs企业都要进行的任务,即使办理了三同时验收的项目,同样也需要追加VOCs治理。


(2)VOCs治理改造期间,是否应成为VOCs排放的免责期?

      企业按照环保部门的要求,制定了VOCs改造方案,且处在正在实施VOCs改造工程,尚未到改造方案的最终完成日期的阶段,即在改造期间,VOCs的产生排放即使与法律强制性的要求不符合,也应当免除法律责任。

      这种理解是错误的,VOCs排放不仅要求达标排放(密闭空间等),还要符合法律强制性规定,即在任何时段都要符合环境监管要求,不因处在治理改造期间而免责。


(3)VOCs已经实现有组织达标排放,是否仍应严格执行环境密闭的要求?

       是的,也要严格执行环境密闭的要求,因为在密闭空间(设备)中进行生产经营是实现有组织达标排放的前提条件(无组织排放方式转变为有组织排放方式),达标排放是末端的治理效果要求,两个标准都必须执行。


(4)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VOCs浓度较低,是否可从宽执行VOCs管理要求?

       不可以,前文也提到,产生VOCs的经营活动,应当在封闭性空间(设施)中进行,不存在浓度高与低的模糊概念。


(5)是否仅在生产活动进行过程中,才需要封闭环境,开启vocs的收集治理设施?

 不是,关于VOCs的环境监管要求,不仅仅针对进行中的生产活动(装卸、制造等),对静态的仓储类活动,设备检维修活动(进料、退料等)也要严格执行监管要求。


(6)安全、健康、环保三者标准无法统一,为达到安全生产标准,不得不放弃部分环境监管要求。

  这种理解是片面的,首先安全生产标准制定的内容是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的,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是一家企业生存首先要做的事,安全生产是环境保护和健康的前提条件,安全生产标准可以说是企业自主经营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企业生存行为,而环境监管要求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具有强制执行力,这两种都是不允许放弃,同时要求达到。


违反VOCs监管要求面临的法律后果

(1)行政处罚

     《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中规定的VOCs类排污行为、《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中规定的无组织排放废气的行为,这两类违法行为都规定了按日计罚的法律责任。

(2)停产整治

       市环保局在近期,对两起环境违法行为案件实施了停产整治。其中一家是染料生产厂,一家是化纤生产厂,前者不涉及到VOCs,但存在无组织排放废气,后者是VOCs未经收集(未配备VOCs治理设施),且都存在拒不改正的行为。前者已经主动停止了生产,后者也正在抓紧改造中。不执行停产整治要求,将面临企业关闭的后果。

(3)差别化电价和中止供电

       2015年,市、区环保部门将对准水源保护区内一些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的名单通报给电力管理部门。电力管理部门依据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征收差别化电价(纳入国库)。2016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上海市供电条例》对环保停产整治的企业,中止生产性活动的用电。

(4)信息公开

按照市政府的规定,从2016年1月开始,所有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事业单位,都在环保部门网站上予以公开名单和处罚摘要,环保部门的处理决定。

按照《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10月1日)的要求,排污单位(排污许可管理、超标超总量等)应当在市环保部门建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上发布环境信息(排放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总量、排放浓度、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等信息)。这对于企业融资、申报名优品牌、评奖都将带来负面作用。


 最后,叶老师指出,VOCs是一个相对较新,但也是非常严厉的监管领域。环境执法目的在于督促企业遵守法律法规,履行环境法律义务,改善提升环境质量。环境执法有监管,也有服务,相辅相成,让我们携手共同做好环境保护工作!

 


 

(以上内容为叶茂会上发言文字的整理稿)



后续还有更多嘉宾的发言内容,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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